新加坡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制訂了通用於所有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和解綱要(Three-step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要求所有有關金融機構跟從,以期與客戶達成和解。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委任獨立人士,負責監督金融機構執行和解綱要。
根據這份綱要,金融機構必須本著公平原則,與投資者逐一尋求和解。金融機構必須按規定檢討在銷售過程中銷售人員有否向投資者詳細説明和解釋有關的投資風險,同時,金融機構必須調查銷售人員是否遵從其内部守則和指引。除此以外,金融機構亦必須考慮該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對金融機構的依賴程度、投資者本人理解有關投資產品的能力和投資者簽署的文件時是否明白其内容。檢討完成後,金融機構必須就每宗個案逐一判斷應否提出賠償及其賠償金額,以求和解。新加坡金管局副總裁表示,當局滿意金融機構所作的努力,並讚揚金融機構在考慮和解方案時所採取的寬鬆態度,有利與客戶達成和解。
根據新加坡金管局於一月十六日的公告,新加坡全國有大概八千名迷債投資者,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證券公司)提出了4,363宗投訴,至一月十四日爲止,金融機構已經就4,141宗投訴作出決定。其中35%客戶可獲全額賠償,27%客戶獲高於50%本金的賠償,26%客戶獲少於50%本金的賠償。換言之,88%投訴個案最終可獲賠償。
假如客戶不滿意銀行的和解建議,則可向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提出申請,要求進行仲裁。若客戶要求仲裁,金融機構將撤回其建議。新加坡金管局稱,幾乎所有老年人、缺少投資經驗和教育程度低的投訴人皆獲若干賠償。
其實,新加坡當局的方法並非什麽新發明。它的手法是制訂進行和解談判的指引,並命令金融機構委任獨立人士監督談判程序。策略是沿用現成的商業慣例解決糾紛,同時以政府公權力平衡金融機構的談判優勢,以期金融機構能儘快提出對客戶(尤其是老年人和低教育程度人士)比較有利的和解建議。假如大部分客戶能接受和解方案,餘下的訴訟再興不起波瀾,這宗由商業糾紛引發的政治事件將落幕。
筆者曾在網誌上提出建議(見投降輸一半?——迷債真苦主不應接受調解和仲裁),要求政府組織特別法庭,盡速審理投訴個案,並由政府出資協助投訴人打官司以取回公道。當時筆者推論,只要成立了上述措施,則銀行爲了自身形象和利益,將避免與弱勢社群一同現身法庭,必儘快與老弱傷殘和無知婦孺和解,他們取回全數本金的機會將大增。上述建議與新加坡政府的措施比較,若不論公平原則,單看效果,則新加坡政府在政治上確實比較高桿。她只須出臺一份官方指引,再加點政治壓力,即可逼使金融機構與客戶和解,水到渠成。搞政治,還是新加坡政府技勝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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