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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空無二 | 6th Nov 2009 | 長空子隨筆 | (62 Reads)

十一月四日,報載民建聯表態支持改良曾蔭權的05政改方案,主席譚耀宗表示,該黨支持在立法會中新增區議會功能組別,並由直選產生的區議員互選,推舉區議會代表晉身立法會,而委任區議員則不能在互選中投票。泛民謂之「翻叮05方案」。有支持者認爲「翻叮05方案」符合目前的政治現實,有利於逐步消除功能組別,實現2020普選立法會(注一)。然反對者則認爲,「翻叮05方案」不但沒有增加民主成分,反而授予全體區議員額外的投票權。若新制度授予區議員享有普通市民所沒有的政治權利,則製造另類政治不公,因而絕不可取(注二)。 

若視區議員的投票權為政治權利,區議員可依據個人主觀意願一人投兩票,而且投票過程保密,誰也不知道區議員的投票意向,則反對者言之有理。可是,若視區議員為「人民代表」,他們參與區議會投票互選的權利,乃選民通過直接選舉所授予的,則民選區議員之間互選立法會代表,乃其責任而非權利。區議員投票互選加入立法會,並非個人行爲,而是在民主授權下的必須履行的政治義務。民主制度中本來就有通過民主投票授權個別政治人物代行人民權力的用意,因此,只要在制度上多花心思,防止區議員濫用其額外的投票權謀私人福利,「翻叮05方案」可行性將更高。筆者依據法律上的披露原則,嘗試解決「翻叮05方案」中可能導致政治不公的難題。 

第一步必須保證選民的授權有效。目前,區議員的職能並不包括立法工作,因此,選民在投票選舉區議員時,並不要求區議員能勝任立法會議員的崗位。故此,若授予目前的區議員額外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並依此晉身立法會,肯定不公。可是,只要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能明確表達其參選立法會的能力和意向,或其投票推選區議會代表的原則,則選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然能選賢任能。下一屆區議會選舉將在2011年舉行,剛好早立法會選舉一年。到時,選民自然會在區議會選舉中,要求當選區議員能勝任立法會的工作;最低限度,選民將要求候選人在推銷其政綱時,明確表明將來在立法會投票的意向(例如將投票支持某黨的區議會代表晉身立法會)。爲了避免區議員含糊其辭,可立法規定未來的區議會選舉中,候選人必須向選民説明其是否有意競逐立法會職務;若否,則必須披露其在互選投票中的意向或原則,卻不須明確表示將投票給什麽人。

由於區議員投票互選立法會議員是執行市民的授權,其過程必須公正透明,允許市民和傳媒全程監察。由於區議員之間互選的權利非其個人權利,所以,一般市民的秘密選舉權不適用於區議員之間的互選。區議員之間的互選結果必須記錄在案,上報選舉委員會,經核實後向市民公佈。市民將一目了然,知道誰人投票支持誰。

區議員在競選時披露其參選或投票意向不構成其法律責任,就算該名區議員違背選舉承諾也不會惹上官非。可是,以目前香港市民政治觸角之銳利、香港傳媒之無孔不入、政敵在旁之虎視眈眈,相信大部分區議員皆不敢違背其競選承諾。違背承諾者,若不能羅列服眾的理由,必然在下次選舉中承擔政治後果。在陽光政策下,區議員之間亦難以達成秘密交易,一切政治上的合縱連橫,皆必須在市民眼皮底下進行。

只要在法律上要求區議會候選人明確披露參選立法會和互選時的投票意向,選民的支持即同政治授權。同時,候選人的披露,在政治上有向市民和政治盟友宣誓的意義,若該名當選區議員背信棄義,則天下人共棄之,其政治生命即將完結。在此制度設計下,區議員只能在投票互選中擔當「人民代表」,其額外一票不再構成政治特權,反而是其政治義務,這將可合理地解決「翻叮05方案」隱含的政治不公。當然,如此設計並非完美,而且成本甚高,只能是過渡至全民直選的中途方案。最終,香港市民要求的乃是全民普選。

注一:見劉迺強:加料翻叮,有何不可?《信報》,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注二:見練乙錚:翻叮的是殖民主義,堅持的是無賴行為,《信報》,二○○九年十一月六日